为加强“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保证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特做如下规定:
(一)不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不准有章不循,敷衍塞则,各行其是。
(三)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或授意、暗示、胁迫有关单位与自己亲属经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四)任何时候都不准索贿、受贿、收取各种礼品、馈赠品、红包及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越权审批、私自表态、暗箱操作。
(六)不准找借口私自向服务单位或个人承揽、介绍工程、项目等。
(七)不准在任何企业兼任职务领取聘金、顾问费、信息费等。
(八)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到服务单位或企业报销集体、个人请客、送礼以及一切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一切宴请。
(十)“中心”工作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公务,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