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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2007-5-18 13:39:27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事项各科室应向“中心”领导或“中心”党组请示
  1、以“中心”名义印发的,涉及政策性较强并带有指导性的文件、方案、办法;
  2、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经费支出等项修订或增减;
  3、购置、转移和报废较大的固定资产;
  4、参加各类考察、培训、会议等事项;
  5、临时发生或领导临时交办的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6、后备干部的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转正等。
  二、下列事项各科室应向“中心”领导和“中心”党组报告
  1、季度、半年、年度工作总结;
  2、上报“中心”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3、其他有关事项专题报告。
  三、请示、报告程序和要求
  1、请示、报告可采用口头和文字两种形式。一般要以文字形式请示、报告。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必须给予答复,报告可不必答复,请示要一事一请示,逐级请示,归口请示,严禁多头请示,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
  2、重大事项的请示,要以文件或书面形式报“中心”综合科,综合科按“中心”领导分工分送阅示或呈主任办公会研究。
  3、凡各科室之间可通过协调,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必再向“中心”领导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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