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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2007-5-18 13:37:43

  

 

  一、机关车辆管理及司机的调度和调配由综合科负责。
  二、下列事宜保证用车:
  1、“中心”领导公务用车;
  2、较大规模的工作会议;
  3、省内、外及上级客人;
  4、财务现金的支取;
  5、机关各科室日常业务用车,综合科尽量予以安排。
  三、不得以公务名义用公车办理私事。
  四、车辆统一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单位凭加油票据统一结算。因出差在外地需要加油的,事后须经综合科审核同意,方可报销;车辆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单位统一结算。
  五、司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1、尊重领导,服从调度。出车时应主动为领导和同志服务,不得中途返回或办私事。
  2、遵守时间,坚守岗位,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耽误领导和部门用车。
  3、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开“斗气车”、故障车,确保行车安全。
  4、爱护车辆,经常保护车容车貌整洁和车辆完好,做到日常停放加锁,收车入库。严禁车辆夜间在外停放。
  六、特殊情况使用车辆审批权限及司机违纪处理
  1、职工因病、或其他急事用车,需经分管副主任批准,综合科方可安排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2、司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车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证机关公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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