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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销假制度
 

2007-5-18 13:35:34

  

 

  为了严格考勤、严肃纪律,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考勤登记。各科要指定专人按天对旷工、事假、病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认真实施考勤登记。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底前报综合科。
  二、严格请销假。在编工作人员除按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个人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批假权限:科长(含副科长)请假一天经主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经主任批准。科员一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一天以上报主管主任批准。
  2、报批程序:请事假,请事假人要事先向主管领导申报,说明所需天数、起止日期和事由,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逐级销假。
  3、干部假期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假期待遇规定执行。
  4、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或按日扣发工资。
  (2)超假者,事后需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且时间较长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事假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4)事假年度累计较长或病假超过60天的,不再享受本年度年休假待遇。事假年度累计较长的,根据事假情节、性质、内容和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理 。
  (5)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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