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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
 

2008-7-22 09:13: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绩效,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成立业务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事宜。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五条 考核分为业务目标考核和管理目标考核。
  业务目标考核: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缴存额增长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个人贷款逾期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管理目标考核:管理部贯彻执行市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情况;管理部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与归集、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违规贷款、贷款逾期情况;计划统计、财务管理、会计制度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情况;接受市管理中心监督管理情况;精神文明与行风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市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及年度住房公积金工作重点,可对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予以必要的调整。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市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下发通知,确定业务目标考核标准值和具体考核方式、计分方法。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由各管理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自行考核计分,并将工作考核表和自行考核情况综合报告上报市管理中心。
  第九条 市管理中心根据日常管理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对各管理部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对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经考核,标准分达不到60分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为不合格单位 ;标准分达到60分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为合格单位;标准分达到75分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为先进单位;标准分达到90分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情形的为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 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合格单位:
  (一)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于标准值的;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低于标准值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高于标准值的。
  第十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达不到省建设厅评优标准的,不能参加优秀单位的评选。
  第十四条 对经考核认定为优秀、先进和合格单位的,按各管理部考核年度实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分档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管理部主任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管理中心将免去管理部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实际情况与考核结果不符的,经调查核实后,将撤销该管理部的考核结果,已给予的奖励予以追回,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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