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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07-5-23 15:39:32

  
  2、借款人死亡,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或无继承人、无受赠人的;
  (五)处置抵押物和持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资信调查及有关条件认定担保单位及个人是否具有足够代偿能力,是否允许担保。
  1、担保单位必须是连续3年利润在5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
  2、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工作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信誉良好。
  3、借款人家庭与担保人家庭合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等于或大于借款人月还本付息金额。
  4、借款人应以实施房屋抵押为主。房屋在乡镇或手续不全无法抵押的,可实施单位及个人担保,每名保证人可担保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下,借款年限在5年以下。
  六、本细则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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