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3、借款人未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达3次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担保人夫妇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汇至借款人账户还本付息。
4、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期还款。对提前归还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将按实际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进行调整后计收利息。提前还款部分本息一次性结清,余款继续按月偿还。可以缩短止贷期或降低月还款额。
5、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办理一次。凡办理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需在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对有不良还款记录的借款人(连续逾期3次以上,经催缴仍不及时还款者),暂停办理借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6、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出现失误,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7、对逾期拒不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在法定时限内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及依法执行后,受委托银行不承担经济责任。
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并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借款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应当经评估作价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2、借款人以所购住房、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价值必须高于贷款本息额。
3、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4、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由借款人会同受委托银行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5、对工作流动性大,有潜在风险的职工用房产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需提供一处足具贷款价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外,还需由本人再抵押一套小套型住房或由其近亲属(双方父母为主)承诺提供另一处房屋(签订《提供住所承诺书》),供借款人在发生逾期还款纠纷需执行其所抵押房屋时居住。
(二)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借款本息总额。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在保管期内如发生遗失,受委托银行负全额赔偿责任。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时,经质押人同意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受委托银行兑现后转存并继续质押。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三)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无条件作为借款人的贷款保证人,并承担以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1、保证额为借款人名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相关费用总和;
2、保证期限自贷款发生之日起到借款人按规定将抵押物的法定凭证交受托银行执管为止;
3、承办银行暂扣借款人贷款金额的20%作为押金,待房产抵押手续到位后,承办银行将在一周内将押金直接汇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
4、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受委托银行发出的《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通知书》1个月内代借款人偿还欠款;
5、保证人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从其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上扣收借款人所欠款项;
6、保证人代为清偿欠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清算。
(四)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受委托银行等相关部门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或质押证券:
1、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本息,以及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