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地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含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和首付款凭证。购买新房的已支付不少于购买住房总价2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30%的自筹资金;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距办证之日不超过1年;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获得当地职能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其他保证方式;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购买现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期房的必须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的契税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3、首付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新购房屋价值、抵押房屋价值、家庭收入及资信调查情况等几个方面综合确定。
1、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妇双方月工资总额的30%乘以贷款总月数来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妇双方月工资总额的30%
2、每户可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证券价值的90%。
3、职工在前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又购买住房的情况下,可按新的贷款额度标准再次贷款。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在20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利率调整,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的决定并通知贷款人。
4、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用房产抵押借款的,需同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具放款通知单。
6、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扣款协议并将贷款拨至提供房源单位。
四、贷款的偿还及责任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委托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直至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