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徽标说明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
·下定决心,奋力拼搏,完成全年个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第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
·2007年度大事记
·中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东光县管理部举行揭牌仪式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徽标说明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
·下定决心,奋力拼搏,完成全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

 
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2007-5-23 15:34:24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先征得“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息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一年后,每年可支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及时将款项转入“中心”指定的结算帐户,并通知“中心”。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定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由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程序对其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随即终止,贷款人应及时将抵押物或质押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中心”贷款条件的,受托银行应按“中心”要求积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中心”的要求,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及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中心”的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二)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变卖、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
  (四) 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 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 出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八) 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九)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 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联合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终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依法追索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不足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经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沧州政务网
 
Copyright ©2006 - 2007 cz-ggj.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317-5509905 联系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网站备案:冀00 -00000000
[网站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