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支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根据不同支取原因,分别提供下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原件抵押在银行的,复印件应经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1、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 商品房:经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在予付清首付款、只能提供首付款收款收据时,如果已办理按揭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按揭贷款合同。
② 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及购销合同。
③ 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及售房交款收据(发票)。
④ 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⑤ 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
⑥ 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
⑦ 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单位集资收款票据。
2、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① 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② 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3、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房屋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借款合同、偿还贷款凭证。
6、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支付公房房租: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公房租赁合同及职工申请时上月支付房租的票据。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工作调动介绍信,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9、离、退休职工: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2)其法定继承人申办支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支取的,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相关遗嘱或其他资料。
二、几项具体规定
1、自住住房是指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一年之内只能支取一次;除销户支取外均需保留一年以上余额。
3、符合第一条第(三)款1-4项条件的,需在一年之内(以支取资料所载日期为准)支取。
4、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支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金额。低保对象支付公房房租,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为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金额。偿还住房贷款支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年还款本息总额。符合第一条第(三)款7~10项条件的,支取的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5、需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常住户口页)。
6、属破产企业的,申请表单位意见栏由单位原上级主管单位(部门)证明原企业已注销并盖章。无上级主管单位(部门)的,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
三、支取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中心业务大厅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财务专用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