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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8-7-21 09:30:34

  
  (四)贷款合同的签约
  管理部或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持有效证件,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由相关各方分别签订《抵押合同》及附件,同时签订借据。
  (五)贷款的发放
  管理部开具《放款通知单》,银行按约定的日期放款。
  五、贷款后续管理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回收贷款本息,回收的本息最迟于次日划入管理部指定的帐户。
  (二)管理部要及时全面掌握借款人有关资料。受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管理部报送上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资料,管理部要建立贷款明细帐,做好借款人还款记录。
  (三)管理部要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确定专人协助受委托银行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还款的借款人逐月进行催缴和重点监控,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保证能力随时监控,发现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四)管理部要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要详细记载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贷款审批资料、还款记录、结清资料等。
  六、借款违约处置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 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三) 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四)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
  (五)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责任追究
  管理部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业务,对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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