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安全运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管理模式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各县(市、区)管理部经市管理中心授权负责办理本县(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市管理中心统一制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二)市管理中心统一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手续。
(三)贷款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
(四)贷款采取审贷会议审批制度。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贷款对象: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职工。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父母购买住房且父母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或允许贷款额度不足的职工。
4、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5、按政策规定的其他贷款对象。
(二)贷款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合法居留的身份证明;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证明;
5、有购、建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7、市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的50%乘以贷款期限的总月数来确定,最高额度为30万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住房总价格的70%。
2、贷款期限按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小于或等于65周岁来确定,在此期限内,由借贷双方商定具体贷款年限,但最高期限不得超过30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受理
申请贷款的职工按要求填写《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复印件。同时根据贷款情况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期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票据等。
2、集资建房:提供《建房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集资建房名单等。
3、购买现房: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书》,完税票据,已办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过户的契税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预算书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
6、用于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提供银行借款手续和还款清单;
7、异地购买住房:提供异地真实有效的买房手续,并提供管理部认可的担保方式。
(二)贷款的审核
1、对借款人的审核。
①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有两人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联保);
②是否有合法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行为;
③是否有相应的担保;
④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⑤审查银行征信系统借款人的资信。
2、对售建房单位的审核。重点审核开发企业的资格、资信情况及《建房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是否齐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审查有效期限和相应楼号。
(三)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采取审贷会议审批制度。审贷会由管理部主任、副主任、审贷员和会计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