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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8-8-6 08:52:12

  
  (3)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3、大力表彰先进。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干部、职工个人或者科(室、部)集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管理。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平时和年度考核情况提出推荐人选,报市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市有关部门开展的单项业务性表彰奖励,由相关科(室)提出人选,报市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严肃纪律惩戒。干部违反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奖励工资: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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