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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8-7-22 08:51: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沧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沧发【2007】13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管理中心党组以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党风政风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大局之中,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注重预防。
  (三)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
  第六条  市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相关理论,把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总体学习、培训规划和日程。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市直机关科室及县(市、区)管理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承担党委、政府和纪委部署的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管理中心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包括:
  (一)负责落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三)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切实负起开好民主生活会的责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对发生的严重腐败和违纪问题,要支持同级纪检部门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支持配合。
  (四)对上级部署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专项治理任务,要以党组名义做出部署并落实。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每年要亲自动员部署。
  (五)亲自批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要有明确态度,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力量查处。
  第八条 市管理中心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主管成员要协助正职抓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活动,要主动谋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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